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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工会资金使得集体谈判无法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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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9 14: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劳动法到底是法律规定优先,还是集体谈判优先于法律规定,人们已经讨论了一段时间:这是“协商优先于立法”的问题。 虽然《联邦宪法》第 7 条第 26 条确保承认集体公约和协议,体现团体集体自治的原则,但我们的工会结构一直是那些对工会理念持谨慎态度的人所使用的论点。立法谈判普遍存在。 这是因为,巴西法律制度采用工会统一原则,即通过法律规定在特定领土上存在同一类别的单一工会,这一事实使人对工会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因为它们坚持对该类别代表性的垄断,无论同一类别成员的意愿表达如何。 而且,由于代表整个类别,工会有权向所有成员(无论是否是成员)缴纳工会会费,因为工会制定的集体规则适用于所代表的每个人。

征收和收取捐款一直是在该类别成员没  WhatsApp 数据  有任何表现的情况下进行的,直到称为劳动改革的第 13,467/2017 号法律出现。 该文凭当然旨在结束​​违背与工会无关的工人意愿收取捐款的行为,尽管他们继续受益于通过建立应有捐款的同一集体规则所获得的权利。 我们怎么能承认公约或集体协议只能用于那些拒绝履行同一规则中规定的义务的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不承担负担的情况下获得奖金? 我们认为,只要维持工会统一的规则,即通过法律强制只存在一个工会,这一矛盾就无法解决。 但是,回到“协商胜过立法”的理念,即劳动改革的意图,我们如何才能使其与职业工会的削弱相适应,而职业工会是创建工会的必要对话者。



谈判? 第 13,467/17 号法律修订了《统一劳动法》第 579 至 582 条,旨在防止未经事先明确授权而有利于工会的缴费折扣。 因此,是否需要个人授权,或者审议整个谈判内容的工会大会是否可以提供这种意愿表达,引发了争议。 改革立法者由于起草速度加快,忘记说授权应该是个人的,因此,我们认为,工会大会确实可以满足每个人的愿望。 无论如何,问题仍然在于,防止或限制工会融资与加强雇员和雇主之间谈判解决方案所必需的相反。 除非工会改革的目的不是在职业工会和雇主工会或公司必须处于平等地位的谈判中占上风。 联邦行政部门为了纠正个人授权折扣工会缴费的错误,发布了临时措施 873/2019。但政治上不具备将其提交立法部门审查的条件,该议员失去了有效性。复已经提到的临时措施,正如该项目的理由所表达的那样。此外,其作者指出,其目标是优先考虑该类别成员的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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