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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是一方仲裁的界限仍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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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2: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的法规没有足够广泛的条款,无法在未经公共实体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诉诸仲裁。这是圣保罗第七联邦民事法院法官戴安娜·布伦斯坦 (Diana Brunstein) 的理解,她 暂停了两项仲裁程序中做出的裁决,这可能会给欧盟财政造成 1,660 亿雷亚尔的损失。 2015年的法律通过修改《仲裁法》,开始规定涉及公共行政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尽管如此,对于ConJur采访的律师来说,对于直接或间接对国有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害的管理行为,国家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程序承担责任,仍然存在争议。 - 例如在两个程序中发生的情况,其决定被法官暂停。 应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少数股东的请求,这 两项程序于 2017 年在 B3 的巴西仲裁庭 (CAM) 启动。他们坚称,工会必须向该公司捐款,以补偿该公司近年来在调查“熔岩喷射”等腐败计划时所遭受的损失。

简而言之联盟将受到基于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章程第 58 条的要求的约束,根据该条款,“必须通过仲裁纠纷解决”或涉及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和税务顾问的争议”。 圣保罗法官不同意,认为工会对巴西国家石油公司董事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并未包含在该公司的法律条款中。 “乍一看,监管手段[巴西石油公司章程]似乎并不具有仲裁庭所认为的在未经公共实体明确同意的情 希腊电话号码表 况下对其进行仲裁的程度。打算通过仲裁来控制公共实体法官表示,通过任命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总裁和各自董事来建立负责任的联盟,是为了给出其所没有的《规约》轮廓。” 法官还解释说,第10,303/11号法律 (修订了《公司法》——第6,404/76号法律)允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分歧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根据预先指定的条款。



他总结道该条款并未讨论控股股东指定人员管理不善的情况,这种情况不属于社会契约固有的问题,也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法律限制ConJur 采访的专家 表示,工会参与仲裁程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已经值得高等法院考虑。 Costa Tavares Paes Advogados 仲裁领域的律师Nathalia de Couto Rosa Jordão表示,虽然第 13.129/15 号法律修改了《仲裁法》(第 9.307/96 号法律),授权将涉及公共行政的争议提交仲裁,但预测的应用不是立即的。 “[对第 13,129 号法律不立即适用]的这种理解是高等法院第二庭做出的决定的结果,该法庭在就该主题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时,认为这取决于联邦最高法院即使公司章程包含针对涉及公司和/或其股东的争议的仲裁条款,法院仍有权对涉及工会及其控制的国有公司的赔偿诉讼进行裁决”,他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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