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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发音的更大合理性:法理学的演变(最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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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3: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继续在法理学演变的反思的第三部分和最后部分中寻求公告决定的更大合理性,继续7月9日(第1部分)和7月16日(第2部分)的文章。这是一个必须一起解释的序列,以便为发音决策提供民主谓词。 斯帕卡 作者身份和个人认可的 证据 法理学中非常强调的一点与个人和照片认可有关。高等法院目前的判例克服了之前认为《刑事诉讼法》第 226 条规定的规则仅代表“纯粹建议”的理解,现在宣布,如果无视法律规定而实施的行为无效,使得可能的定罪理由变得不充分,“即使该行为在法庭上得到确认” [1]。 就该主题而言,STJ 第六小组开始指出,无效承认甚至不能用于利用提出申诉、预防性拘留令或起诉决定的正当理由。此外,还澄清,即使“按照法律模式(《刑事诉讼法》第 226 条)进行,个人承认也是有效的,但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因此它本身不能产生确定性。由于其认知脆弱性,犯罪作者身份” [2]。最后,法院的判例发展到了将承认视为“认知上不可重复的证据”的程度,使得最终的缺陷无法弥补,因为第一次承认最终会影响所有后续的承认。

因此,之前的不规则认可,例如通过拍照进行的认可,不能通过未来与明确规范一致的调整在法庭上得到验证,因为它的起源已经受到污染。因此,如果指控或宣布的决定完全基于被损害的承认,则在没有首先出现被损害行为的新的、多样化的和独立的要 电话数据 素的情况下,不能提出另一项指控或发布声明。 考虑到第一次认出会污染并损害记忆,因此过去发生的事情最终会影响未来的认出(照片或亲自),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源,则不能提出新的投诉,多样化且独立于识别,因为它是认知上不可重复的证据,因此无法随后得到验证” [3]。 同样,即认识到不可能重复有缺陷的认识,我们强调吉尔马·梅德斯部长的投票: “此外,应该指出的是,多次重复识别行为并不能保证更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别是如果第一次的执行方式最终导致了错误记忆。换句话说,简单地重复它在法庭上,警察阶段完全不顾形式而进行的承认并不能保证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 因此,作为一般规则,个人认定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准则,因此,不规范必然导致所产生的要素无效,从而因其认知脆弱性而无法证明可能的定罪。



此外,在法庭上重复以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能保证其可靠性,因此也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4]。(强调) 在上述判决中(RHC n° 206.846/SP),吉尔马·门德斯部长确立了三项有关个人认可的论点,无论是亲自还是通过照片: "2.1) 本人或通过照片进行身份识别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 226 条规定的程序,其手续构成对任何涉嫌犯罪者和核查的最低保障更公正、更准确地反映事实; 2.2) 如果不遵守上述程序规则中规定的程序,就会导致对嫌疑人的承认无效,因此,即使法庭重新承认并确认了承认,也不能证明可能的定罪或预防性拘留的法令是合理的。 如果该行为被宣布为不正常,并且基于独立且未经污染的证据,则可以维持已经作出的任何定罪; 2.3) 实施个人认可行为需要证明所调查事实的作者身份,即使是在逼真的判断中,以禁止通用和武断的调查措施,因为这种措施会增加核实事实的错误"。 控制《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要求的合法性和有效执行,对于陪审团的决策具有巨大的实际重要性,正是因为,即使不直接向量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因论据而产生重大的证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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