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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RS 表示,不合理地拖延索赔解决会造成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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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8 12: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理拖延索赔解决违反了保险公司和保单持有人之间必须存在的善意和忠诚协议,该协议允许表外赔偿。因此,南里奥格兰德州法院第五民事庭 修改了驳回 因延迟一年缴纳人寿保险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这一延迟也与保险部门的决议相矛盾,该决议规定此类结算的最长期限为 30 天。根据法院判决,受保商人的遗孀将获得 10,000 雷亚尔。

一审时,韦南西奥艾利斯地区第二法院的法官玛丽亚·贝阿特丽斯·隆德罗·马德拉(Maria Beatriz Londero Madeira)驳回了遗孀的请求,认为该请求毫无根据,因为她没有预见到保险公司会采取任何非法行为。他表示,就合同民事责任而言,如果不遵守《民法典》第 389 条规定的合同,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法官认为,延迟赔付的理由是正确的:保险公司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需要从行政角度分析问题,因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存在疑问。如果不在行政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可能向受益人的遗孀全额付款。因此,保险人正常行使其权利。

“尽管延迟了一年(2005 年 9 月 21 日提出付款请求,2006 年 8 月 22 日付款授权),但事实是,保险公司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即使看起来并没有充分解决这一问题。在受益人看来,根据其所遵守的内部规则是必要的。不能说他有违法行为。他解释说,承认这些情况下的非法行为意味着保险公司将被剥夺讨论所承担风险是否发生的权利。鉴于这一决定,保险公司向 TJ-RS 提出上诉。

CNSP 决议
上诉报告员豪尔赫·路易斯·洛佩斯·多·坎托法官修改了判决,因为他认为支付赔偿金的“不合理拖延”支持了精神赔偿的请求。因此,尽管被告已经缴纳了保险金,但其仍承担了因迟延理赔而产生的风险。毕竟,国家私人保险委员会(CNSP)第117/2004号决议第50条第1款规定,必须在30天内进行结算。

对于法官来说,签订保险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信任至关重要。换句话说,双方必须确保协议得到履行。因此,他指出,投保方有一个合理的期望,即在发生损害事件时能够安心,并期望所造成的损失能得到快速、公平的赔偿。



法官强调,保险公司有义务提供一切援助来承担合同风险,因为它已经收到了客户的赔偿,并且有足够的能力根据预期风险和形成的资本来支付被担保的费用。因此,在进行结算时,不能给拖延履行合同的处理造成困难。

“如此看来,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义务时,保险使用者所遭受的心理冲击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一种影响个人心理平衡、表征赔偿义务的情况,报告员指出,仅仅是社会关系待遇方面的不愉快,导致了对人的尊严原则的不尊重,因此影响了人格权,而人格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补偿为 10,000 雷亚尔。该裁决是在3月29日的会议上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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